汝城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06-13 11:24:4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温木兰 | 点击量:14161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温木兰

6月11日,汝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6920.1元。同时判令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27680.4元,用于购置鱼苗对涉案水域进行增值放流恢复生态。宣判后,被告人肖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以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汝城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5日发布《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上犹江汝城段香螺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包含汝城县集益乡两水口至围前水域)全面实行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该通知自2020年8月5日起施行。

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肖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区汝城县集益乡两水口至围前水域放置拦河撑架敷网(俗称抄网)捕捞水产品461.34斤,并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6920.1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认定,肖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用的拦河撑架敷网(俗称抄网)为禁用渔具。经评估,涉案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生态资源损害包括直接经济损害和间接经济损失,共计27680.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被告人肖某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致使天然水域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民事修复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非法捕捞不仅破坏渔业水产资源、危害水域健康,还会威胁到生态平衡和水资源环境,关乎民生民利。本案中,汝城法院在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始终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生态损害赔偿多元解决方式,通过判决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购置鱼苗苗种放流至涉案水域,既从法律上惩治了非法捕捞行为,同时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积极引导被告人参与生态修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编:刘建军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